一般資料
藥劑製品的註冊
臨牀試驗
藥劑製品的進口/出口
牌照事宜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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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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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在香港,甚麼產品會被定為「藥劑製品」或「藥物」?
答覆1: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藥劑製品」或「藥物」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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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香港的西藥及中藥在規管上有什麼分別?
答覆2:
一般而言,西藥是指上述答題1定義的「藥劑製品」,它們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第138章 ) 管制。至於中藥,則受《中醫藥條例》(第549章)所規管。而被《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條所界定的中藥材或中成藥,或慣常獲華人作為藥用的其他源於植物、動物或礦物的物料的銷售、製造、配發或合成,則不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規管。
你可於中醫藥管理委員會(www.cmchk.org.hk)或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 (www.cmro.gov.hk)的網頁找到更多有關規管中藥的資訊。你亦可致電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電話︰2319 5119)查詢有關中藥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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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 我如何能了解更多有關香港法例對藥劑製品的管制?
答覆3:
藥劑製品主要受以下的香港法例所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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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 是否所有在香港銷售的藥劑製品都已獲註冊?
答覆4: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第36(1)條的規定,「藥劑製品」必須註冊後方可在香港銷售、要約出售、分發或為銷售、分發或作其他用途而管有藥劑製品。
銷售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會觸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最高刑罰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的第六級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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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5: 是否所有已獲註冊的藥劑製品都可在香港自由銷售?
答覆5:
為保障公眾健康,已獲註冊的藥劑製品受各種不同的銷售管制。在香港,《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附表10內的《毒藥表》詳列出被界定為毒藥的成分。而某些毒藥則再按照其效力、毒性及潛在副作用而被歸類於《毒藥表》內不同分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內其他不同的附表。
此分類將決定它們在銷售時會受到甚麼程度的管制。例如不含任何毒藥或含第2部毒藥的藥劑製品均泛稱為成藥,前者可於任何零售店鋪銷售,而後者只可於獲授權的毒藥銷售商(俗稱藥房)及列載毒藥銷售商(俗稱藥行)售賣。含第1部毒藥的藥劑製品,則只可在有註冊藥劑師在場及在其監督下於藥房銷售。
某些第1部毒藥被進一步分類為附表1及附表3毒藥,而它們在零售層面銷售時亦有額外的限制。在銷售含第1部附表1毒藥的藥劑製品時,更須保存有關的銷售紀錄,內容包括銷售日期、購買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及簽署、藥物的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藥物的用途。就含有處方藥物(第1部附表3毒藥)的藥劑製品,更必須在有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所發出的處方授權下才可銷售。
抗生素條例(第137章)所定義的抗生素,以及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所定義的危險藥物,亦屬處方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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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6: 為什麼有些藥物的包裝盒上會印有「Prescription Drug 處方藥物」或「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監督售賣藥物」的字眼?
答覆6: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規定,所有第1部毒藥及第2部毒藥,均須在標籤上附加「Poison 毒藥」或是上述條例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字眼。錯誤使用此類藥物可對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因此此類藥物需根據醫護人員指示使用,從前要求標籤上附加「Poison 毒藥」字眼的目的是希望向消費者作出警告。
從2016年8月5日起,含第1部毒藥(不含有附表3所列毒藥) 的藥物須標明「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監督售賣藥物」; 而含有附表3所列毒藥的藥物須標明「Prescription Drug 處方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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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1: 我應如何處理過期藥物?
答覆41:
如你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137章《抗生素條例》及/或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領取牌照或許可證的持牌藥商,你應先向環境保護署申請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然後聯絡持牌廢物收集者安排棄置過期藥物,並保存相關記錄,以供日後巡查。有關詳情,請參閱本辦公室的有關「持牌藥商處置失效/過期藥物的指引」的網頁:
http://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doc/guidelines_forms/ drugdisposalguidance_chi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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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2: 我應如何處理過期的危險藥物?
答覆42: 處理程序與答題41所述相若,唯不同之處是你需要在棄置過期的危險藥物之前先聯絡本辦公室牌照及監察科,以安排一名督察於棄置當日前來監察棄置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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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3: 若我擬為藥物、健康食品及中成藥向顧客作廣告宣傳,應注意什麼法例?
答覆43:
為這些產品作廣告宣傳時,你必須遵守《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 內有關禁止就預防或治療其中列出的疾病及病理情況的產品及療法作廣告宣傳的規定。有關條例可從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電話︰2537 1910)或政府書店( http://www.bookstore.gov.hk )購買。法例內容亦可在律政司的網址www.legislation.gov.hk內找到,或參閱本辦公室有關「不良廣告(醫藥)條例》指引」的網頁: http://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uma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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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4: 如我要對有香港註冊號碼的產品作出投訴,應怎麼辦?
答覆44:
如你手持的產品標籤有HK-XXXXX樣式的註冊號碼,你可致電予本辦公室(電話:2572 2068)提出對有關藥劑製品的投訴。你也可以以電郵聯絡我們(pharmgeneral@dh.gov.hk),並註明投訴的詳情。
不過,如產品的註冊號碼的樣式是HKP-XXXXX、HKNT-XXXXX或HKC-XXXXX,有關的產品則屬於中成藥,你應聯絡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電話: 2319 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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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5: 如我懷疑某店舖售賣偽造藥物,應怎麼辦?
答覆45:
你可以以下途徑聯絡香港海關,舉報有關的偽造藥物:
- 海關熱線 (24小時)
(852) 2545 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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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852) 2543 4942;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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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
海關關長
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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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6: 如我對藥劑業務有其他疑問,我可否致電貴辦公室作出查詢?
答覆46: 如欲作進一步的查詢,可致電以下號碼:
- 註冊:3974 4175;
- 進/出口 / 臨牀試驗:3974 4180;及
- 牌照:2961 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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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7: 香港現行對大麻二酚如何作出規管?
答覆47: 大麻二酚被納入《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附表1。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該物質將如其他危險藥物一般,受到條例的嚴格管制。
任何人士製造、進口、出口、轉運或供應危險藥物或含有危險藥物的產品,須申領由衞生署按《危險藥物條例》發出的牌照或許可證;根據危險藥物條例,販運、非法進口、出口、獲取、供應、製造、經營或處理危險藥物,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在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的情況下管有和服用該物質,則最高可被判監禁七年及罰款100萬元。含有大麻二酚的藥劑製品亦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138章)及《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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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8: 請告訴我更多有關含有可待因藥物銷售管制的最新資訊。
答覆48: 自2024年1月26日起,藥房在供應含有可待因的非處方藥物時,須按法例要求記錄購買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其身份證號碼。
政府一直關注本港濫用可待因藥物的情況,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檢討含有可待因藥物的規管,並決定加強對含有可待因的非處方藥物的銷售管制。自2024年1月26日起,所有含有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將被規管為《藥劑業及毒藥規例》( 第138A章)下的第1部附表1毒藥。
換言之,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 「藥房」)在供應含有可待因藥物時,必須在一本名為「毒藥冊」的紀錄簿中記錄購買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其姓名、地址和身份證號碼。購買者亦須在毒藥冊上簽署。這一項要求僅適用於含有可待因的非處方藥物,即含有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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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49: 藥物辦公室會否向公眾提供藥物測試服務?
答覆49: 藥物辦公室是執行與藥物有關法例的機構。
一般而言,藥物辦公室不會為公眾提供化驗服務,如果你想化驗藥物,你可以尋求私營的化驗所。
創新科技署的香港認可處(HKAS)透過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HOKLAS),向位於香港的實驗所提供認可服務。你可參閱香港認可處的網站上的獲認可的實驗所名單: https://www.itc.gov.hk/ch/quality/hka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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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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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分類 |
批發方面的要求 |
藥物的例子 |
相關法例 |
1. |
非毒藥 |
領有批發商牌照加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第28條所訂明的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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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乙酰半胱氨酸的口服化痰劑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2. |
第2部毒藥 |
含氯苯那敏的傷風感冒藥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3. |
第1部毒藥 |
布洛芬(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4. |
第1部附表1毒藥 |
含有少於0.2%可待因的咳水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5. |
第1部附表1附表3毒藥 |
抗高血壓藥、降糖尿藥 |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6. |
抗生素 |
領有抗生素許可證,加上抗生素條例(第137章)第7(2)條所訂明的相關紀錄 |
亞莫西林、頭孢氨苄、紅霉素 |
抗生素條例(第137章) |
7. |
危險藥物 |
領有供應危險藥物批發商許可證,必須聘請一位註冊藥劑師負責處理所有危險藥物之交易,加上危險藥物規例(第134A章)第5條所訂明的相關紀錄 |
安定、α-α-二甲基苯乙基胺 |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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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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