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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藥房」

香港怎樣規管藥房?

  1. 在香港,「藥房」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條例》)所規管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這些零售商必須按《條例》規定由註冊藥劑師或在他的監督下銷售受管制藥物 (《條例》稱為「毒藥」)。

  2. 根據《條例》,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方可使用「藥房」或 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詞語。

  3. 更重要的是,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方可安排在其註冊處所展示《條例》訂明的標識,即:

  4. 任何零售商,若非「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使用上述詞語(即不可稱為「藥房」)或展示訂明標識,即屬違法。非法展示訂明標識或使用上述名銜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如何識別「藥房」

  1. 最明顯識別「藥房」的方法是你可在其處所看到展示的訂明標識「」。該標識以紅色「十」字為主體,在「十」字中間則是白底印有「℞」的符號,該符號象徵「醫生處方」。

  2. 絕大部分的「獲授權毒藥銷售商」都會展示這標識。展示模仿這標識的其他零售商均不是「藥房」

  3. 只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可使用「藥房」。根據法例,「藥房」必須在其處所的顯眼處展示以下文件:(a) 藥劑師的註冊證明書、(b) 藥劑師當值時間的告示及 (c) 該處所已獲《條例》發出的註冊證明書。


訂明標識冷知識

  1. 《條例》訂明的標識「」為獨特的設計。該標識以紅色「十」字為主體,在「十」字中間則是白底印有「℞」的符號。「℞」這符號有久遠的歷史,但未能確定其來源。該符號可理解為「醫生處方」的意思,意味着有關處所有註冊藥劑師可提供配發醫生處方的服務。

  2. 市民要注意避免受「相似」的標識混淆。類似以紅色(或其他顏色)「十」字為主體,而中框內使用其他文字、符號或圖案的標識,均屬模仿。展示「相似」標識的零售商並非「藥房」。

「藥房」及持牌「藥行」的分別

  1. 除「藥房」外,《條例》亦設有「列載毒藥銷售商」的牌照。「列載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行」,可銷售一般藥物,例如傷風感冒藥或止痛藥。「藥行」並沒有註冊藥劑師駐店,不能銷售須藥劑師監督售賣的藥物及處方藥物,亦不能使用「藥房」的稱謂及展示訂明標識。

  2. 有關進一步了解「藥房」與「藥行」的分別,請參考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的網站。(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other_useful_information/pharmacy_medstore.html).

怎能確定該店是否藥房或持牌藥行?

  1. 持牌藥商的名單可在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網站下載。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news_informations/relicList2.html?indextype=4A)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news_informations/relicList2.html?indextype=3A)

  2. 另外,市民亦可使用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網站的「香港持牌藥商搜尋」功能 (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consumer/search_drug_dealers2.html),並輸入商鋪名稱或地址,以查證有關的商店是否藥房或持牌藥行。(註:暫時該搜尋功能只有英文版本,但如果藥商已登記其中文名稱,亦可以其中文名稱搜尋。)


查詢途徑

  • (一) 藥物辦公室牌照及監察科零售商監管分組:

  • 電話: 3107 3477 或3107 2196

  • 地址: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20樓2001-2002室

  • (二) 電郵: pharmgeneral@dh.gov.hk


其他資料



下載《香港的「藥房」》單張PDF檔案作印刷之用



最後更新: 二零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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