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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氣 體 的 規 管 : 概 述

 

2024年6月,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通過將醫療氣體按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稱《條例》)規管為藥劑製品,而含一氧化二氮(笑氣)和一氧化氮的醫療氣體會按處方藥物規管。上述規管將於2026年6月14日生效。

規管醫療氣體的適用範圍包括以氣瓶盛載並符合「藥劑製品」定義的氣體或氣體混合物,包括氧氣、氮氣、一氧化二氮、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氦氣、醫療空氣和上述氣體的混合物等醫療氣體, 但不包括以下氣體:

  1. 並非透過藥理、免疫或新陳代謝作用應用於人類或動物的氣體;
  2. 在醫療機構內就地生產的氣體,即在醫院或日間醫療中心製造、混合和處理,供機構內病人使用的氣體;
  3. 貯存於缸車或容器(例如:真空隔熱絕緣液體氣缸)的大量液化氣體(註︰製造和供應此類氣體須遵從管理局發布的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指引的規定。請參閱管理局網站(www.ppbhk.org.hk)瀏覽現行版本的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指引);
  4. 使用時方連接到氣體容器的設備(例如:壓力調節器及管道系統);
  5. 指明用於非醫療用途的氣體,例如實驗室所用的氣體(如用於校正的氣體)、供消防員配戴煙帽時使用的氧氣混合物,以及潛水員正常下潛和上升時使用的氧氣混合物等;
  6. 由製氧機或氧氣濃縮機製造並於病人牀邊使用的氧氣;以及
  7. 用於測量肺部氣體交換以評估肺功能的氣體。

當新規管措施正式生效後,符合藥劑製品的醫療氣體必須先向管理局註冊,方可在本港巿場合法售賣或供應。此外,藥劑製品的經營商必須先取得管理局發出的相關牌照,方可製造及批發(包括進出口)藥劑製品,以及零售含毒藥的藥劑製品。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藥劑製品註冊及經營牌照事宜,請參閱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guidelines_forms/useful_guidelines_forms.html)。

醫療氣體或氣體混合物同時受香港其他法例規管。《條例》對醫療氣體的規管,並不豁免業界人士遵守其他法定規例。業界人士應遵守有關條例的所有相關法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1.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第56章)
  2.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
  3. 《消防條例》(第95章)
  4. 《危險品條例》(第295章)
  5. 《電力條例》(第406章)
  6.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


藥物辦公室
衞生署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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