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 療 氣 體 的 規 管 : 概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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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通過將醫療氣體按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下稱《條例》)規管為藥劑製品,而含一氧化二氮(笑氣)和一氧化氮的醫療氣體會按處方藥物規管。上述規管將於2026年6月14日生效。 規管醫療氣體的適用範圍包括以氣瓶盛載並符合「藥劑製品」定義的氣體或氣體混合物,包括氧氣、氮氣、一氧化二氮、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氦氣、醫療空氣和上述氣體的混合物等醫療氣體, 但不包括以下氣體:
當新規管措施正式生效後,符合藥劑製品的醫療氣體必須先向管理局註冊,方可在本港巿場合法售賣或供應。此外,藥劑製品的經營商必須先取得管理局發出的相關牌照,方可製造及批發(包括進出口)藥劑製品,以及零售含毒藥的藥劑製品。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藥劑製品註冊及經營牌照事宜,請參閱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guidelines_forms/useful_guidelines_forms.html)。 醫療氣體或氣體混合物同時受香港其他法例規管。《條例》對醫療氣體的規管,並不豁免業界人士遵守其他法定規例。業界人士應遵守有關條例的所有相關法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藥物辦公室 衞生署 2025年12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