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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良 广 告 (医 药) 条 例

 

《不良广告(医药)条例》

《不良广告(医药)条例》(《条例》)(第231章),首先于1953年制定,目的是透过禁止/限制为药物、外科器具或疗法发布可能引导市民寻求不当方法以治理某些病况的广告,从而保障公众健康。为进一步扩阔《条例》的适用范围,《2005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已于2005年在立法会通过。详情请浏覧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页
http://www.gld.gov.hk/egazette/tc_chi/search_gazette/search_gazette.html

《条例》其中一个主要修订是将禁止/限制的声称扩展至附表4内六类适用于所有口服产品(不论该产品是否药物,惟惯常作为食品或饮品食用或饮用者除外)的声称。其他主要修订包括增加违反条例的罚则、由卫生署署长授权督察执行《条例》及对附表1及附表2作出修订。

《修订条例》中对附表1及附表2所作的修订已于2006年起实施。而其余《修订条例》的条文亦已于2012年6月1日起生效。

根据《条例》,任何人不得发布或安排发布:

  • 任何相当可能导致他人为以下目的而使用任何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的广告
    • 治疗人类患上或预防他们染上《条例》内附表1第1栏内所指明的疾病或病理情况(但如作该附表第2栏内所指明的用途,则属例外);或
    • 附表2所指明的任何目的治疗人类
  • 任何要约促致妇女进行流产;劝诱、吸引或诱使促致妇女进行流产;或提述任何物品而措词刻意导致他人使用该物品作促致妇女进行流产之用的广告
  • 任何为口服产品作出附表4第1栏所指明的声称或任何类似的声称的广告,但根据该附表第2栏的条文属被容许者,则属例外

请参考香港法例(第231章)以了解《条例》详情。为协助业界了解《条例》,卫生署编写了 “《不良广告(医药)条例》指引”和“常见问题”。欢迎巿民下载指引或亲临位于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8楼1856室药物办公室索取。 有关 《不良广告(医药)条例》 (第231章) 的详情 ‚亦请浏览「电子版香港法例」(http://www.elegislation.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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