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皮肤消毒产品的规管

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就加强对含有苯甲烃铵的盐类、苯乙铵的盐类、西三溴铵、双氧水及碘/聚维酮碘液的皮肤消毒产品的规管,将于2022年6月11日生效。

就2019年发生的氯己定皮肤消毒产品细菌污染事故,管理局加强对含有氯己定的皮肤消毒产品的规管,该规管已于2020年7月8日生效。

为保障公众健康,确保市民安全和正确使用含有氯己定以外的皮肤消毒产品,管理局经审视现行药剂制品的定义,及参考海外对消毒产品的规管措施后,在现行对含消毒成分的药剂制品的管制下决定加强对含有苯甲烃铵的盐类、苯乙铵的盐类、西三溴铵、双氧水及碘/聚维酮碘液的皮肤消毒产品的销售规管。因此「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将产品归类为“药剂制品”指引」(下称:归类指引),含有上述成分皮肤消毒产品的相关内容已修订如下:

(a) 除非另有订明,用于人或动物身上的皮肤消毒产品如无任何声称,但含有以下已确认有效的杀菌剂为有效成分:
- 苯甲烃铵的盐类 Benzalkonium salts
- 苯乙铵的盐类 Benzethonium salts
- 西三溴铵 Cetrimide
- 双氧水 Hydrogen peroxide
- 碘 /聚维酮碘液 Iodine / Povidone iodine

不论浓度,均被归类为药剂制品。


(b) 一般清洁卫生用品或化妆品如含有杀菌剂作为防腐剂或用作一般清洁或卫生用途(例如洗手液,沐浴露,清洁剂和洗发水)一般均不被视为药剂制品。

自2022年6月11日起,含有苯甲烃铵的盐类、苯乙铵的盐类、西三溴铵、双氧水及碘/聚维酮碘液的皮肤消毒产品凡符合药剂制品的定义,必须获得管理局注册,才可在本港巿场合法售卖。根据《条例》(第138章),销售及管有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每项罪行最高可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及监禁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