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资料
药剂制品的注册
临床试验
药剂制品的进口/出口
牌照事宜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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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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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在香港,什么产品会被定为「药剂制品」或「药物」?
答覆1: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药剂制品」或「药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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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香港的西药及中药在规管上有什么分别?
答覆2:
一般而言,西药是指上述答题1定义的「药剂制品」,它们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第138章 ) 管制。至于中药,则受《中医药条例》(第549章)所规管。而被《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2条所界定的中药材或中成药,或惯常获华人作为药用的其他源于植物、动物或矿物的物料的销售、制造、配发或合成,则不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规管。
你可于中医药管理委员会(www.cmchk.org.hk)或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 (www.cmro.gov.hk)的网页找到更多有关规管中药的信息。你亦可致电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电话∶2319 5119)查询有关中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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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我如何能了解更多有关香港法例对药剂制品的管制?
答覆3:
药剂制品主要受以下的香港法例所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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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 是否所有在香港销售的药剂制品都已获注册?
答覆4: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第36(1)条的规定,「药剂制品」必须注册后方可在香港销售、要约出售、分发或为销售、分发或作其他用途而管有药剂制品。
销售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会触犯《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最高刑罚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的第六级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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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 是否所有已获注册的药剂制品都可在香港自由销售?
答覆5:
为保障公众健康,已获注册的药剂制品受各种不同的销售管制。在香港,《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附表10内的《毒药表》详列出被界定为毒药的成分。而某些毒药则再按照其效力、毒性及潜在副作用而被归类于《毒药表》内不同分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内其他不同的附表。
此分类将决定它们在销售时会受到什么程度的管制。例如不含任何毒药或含第2部毒药的药剂制品均泛称为成药,前者可于任何零售店铺销售,而后者只可于获授权的毒药销售商(俗称药房)及列载毒药销售商(俗称药行)售卖。含第1部毒药的药剂制品,则只可在有注册药剂师在场及在其监督下于药房销售。
某些第1部毒药被进一步分类为附表1及附表3毒药,而它们在零售层面销售时亦有额外的限制。在销售含第1部附表1毒药的药剂制品时,更须保存有关的销售纪录,内容包括销售日期、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及签署、药物的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药物的用途。就含有处方药物(第1部附表3毒药)的药剂制品,更必须在有注册医生、注册牙医或注册兽医所发出的处方授权下才可销售。
抗生素条例(第137章)所定义的抗生素,以及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所定义的危险药物,亦属处方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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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 为什么有些药物的包装盒上会印有「Prescription Drug 处方药物」或「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监督售卖药物」的字眼?
答覆6: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规定,所有第1部毒药及第2部毒药,均须在标签上附加「Poison 毒药」或是上述条例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字眼。错误使用此类药物可对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此类药物需根据医护人员指示使用,从前要求标签上附加「Poison 毒药」字眼的目的是希望向消费者作出警告。
从2016年8月5日起,含第1部毒药(不含有附表3所列毒药) 的药物须标明「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监督售卖药物」; 而含有附表3所列毒药的药物须标明「Prescription Drug 处方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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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1: 我应如何处理过期药物?
答覆41:
如你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第137章《抗生素条例》及/或第138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领取牌照或许可证的持牌药商,你应先向环境保护署申请登记为化学废物产生者,然后联络持牌废物收集者安排弃置过期药物,并保存相关记录,以供日后巡查。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办公室的有关「持牌药商处置失效/过期药物的指引」的网页:
http://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doc/guidelines_forms/ drugdisposalguidance_chi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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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2: 我应如何处理过期的危险药物?
答覆42: 处理程序与答题41所述相若,唯不同之处是你需要在弃置过期的危险药物之前先联络本办公室牌照及监察科,以安排一名督察于弃置当日前来监察弃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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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3: 若我拟为药物、健康食品及中成药向顾客作广告宣传,应注意什么法例?
答覆43:
为这些产品作广告宣传时,你必须遵守《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第231章) 内有关禁止就预防或治疗其中列出的疾病及病理情况的产品及疗法作广告宣传的规定。有关条例可从政府新闻处刊物销售小组(电话∶2537 1910)或政府书店( http://www.bookstore.gov.hk )购买。法例内容亦可在律政司的网址www.legislation.gov.hk内找到,或参阅本办公室有关「不良广告(医药)条例》指引」的网页: http://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uma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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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4: 如我要对有香港注册号码的产品作出投诉,应怎么办?
答覆44:
如你手持的产品标签有HK-XXXXX样式的注册号码,你可致电予本办公室(电话:2572 2068)提出对有关药剂制品的投诉。你也可以以电邮联络我们(pharmgeneral@dh.gov.hk),并注明投诉的详情。
不过,如产品的注册号码的样式是HKP-XXXXX、HKNT-XXXXX或HKC-XXXXX,有关的产品则属于中成药,你应联络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电话: 2319 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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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5: 如我怀疑某店铺售卖伪造药物,应怎么办?
答覆45:
你可以以下途径联络香港海关,举报有关的伪造药物:
- 海关热线 (24小时)
(852) 2545 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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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852) 2543 4942;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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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
海关关长
香港邮政总局邮政信箱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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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6: 如我对药剂业务有其他疑问,我可否致电贵办公室作出查询?
答覆46: 如欲作进一步的查询,可致电以下号码:
- 注册:3974 4175;
- 进/出口 / 临床试验:3974 4180;及
- 牌照:2961 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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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7: 香港现行对大麻二酚如何作出规管?
答覆47: 大麻二酚被纳入《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附表1。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该物质将如其他危险药物一般,受到条例的严格管制。
任何人士制造、进口、出口、转运或供应危险药物或含有危险药物的产品,须申领由卫生署按《危险药物条例》发出的牌照或许可证;根据危险药物条例,贩运、非法进口、出口、获取、供应、制造、经营或处理危险药物,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及罚款500万元。在违反《危险药物条例》的情况下管有和服用该物质,则最高可被判监禁七年及罚款100万元。含有大麻二酚的药剂制品亦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及《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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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8: 请告诉我更多有关含有可待因药物销售管制的最新信息。
答覆48: 自2024年1月26日起,药房在供应含有可待因的非处方药物时,须按法例要求记录购买者的个人资料,包括其身份证号码。
政府一直关注本港滥用可待因药物的情况,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检讨含有可待因药物的规管,并决定加强对含有可待因的非处方药物的销售管制。自2024年1月26日起,所有含有少于0.2%可待因的药物将被规管为《药剂业及毒药规例》( 第138A章)下的第1部附表1毒药。
换言之,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 「药房」)在供应含有可待因药物时,必须在一本名为「毒药册」的纪录簿中记录购买者的个人资料,包括其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购买者亦须在毒药册上签署。这一项要求仅适用于含有可待因的非处方药物,即含有少于0.2%可待因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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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9: 药物办公室会否向公众提供药物测试服务?
答覆49: 药物办公室是执行与药物有关法例的机构。
一般而言,药物办公室不会为公众提供化验服务,如果你想化验药物,你可以寻求私营的化验所。
创新科技署的香港认可处(HKAS)透过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HOKLAS),向位于香港的实验所提供认可服务。你可参阅香港认可处的网站上的获认可的实验所名单: https://www.itc.gov.hk/ch/quality/hka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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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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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分类 |
批发方面的要求 |
药物的例子 |
相关法例 |
1. |
非毒药 |
领有批发商牌照加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第28条所订明的相关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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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乙酰半胱氨酸的口服化痰剂 |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
2. |
第2部毒药 |
含氯苯那敏的伤风感冒药 |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
3. |
第1部毒药 |
布洛芬(非类固醇消炎止痛药) |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
4. |
第1部附表1毒药 |
含有少于0.2%可待因的咳水 |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
5. |
第1部附表1附表3毒药 |
抗高血压药、降糖尿药 |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
6. |
抗生素 |
领有抗生素许可证,加上抗生素条例(第137章)第7(2)条所订明的相关纪录 |
亚莫西林、头孢氨苄、红霉素 |
抗生素条例(第137章) |
7. |
危险药物 |
领有供应危险药物批发商许可证,必须聘请一位注册药剂师负责处理所有危险药物之交易,加上危险药物规例(第134A章)第5条所订明的相关纪录 |
安定、α-α-二甲基苯乙基胺 |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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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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