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 当 使 用 药 物
药 物 可 以 治 疗 疾 病 和 减 轻 症 状 , 但 亦 可 能 引 起 不 良 的 副 作 用 ; 不 适 当 的 使 用 药 物 可 引 致 健 康 受 损 。 所 以 市 民 必 须 认 识 药 物 的 用 途 , 及 依 从 医 生 或 药 剂 师 的 指 示 服 药 。
病 人 应 该 按 时 服 用 医 生 处 方 的 药 物 , 不 可 随 便 加 减 服 药 的 次 数 或 药 物 的 份 量 。 因 过 量 可 能 会 引 致 中 毒 , 甚 至 死 亡 ; 而 药 量 不 够 则 不 能 治 疗 病 情 。 市 民 应 按 时 覆 诊 , 清 楚 地 告 诉 医 生 你 对 药 物 的 反 应 , 由 医 生 按 病 情 需 要 , 去 加 减 药 量 , 或 更 换 一 种 更 适 合 的 药 物 。
切 勿 将 医 生 处 方 给 自 己 的 药 物 推 荐 予 他 人 使 用 , 因 为 病 征 相 似 并 不 代 表 是 同 一 种 病 , 每 一 个 人 的 体 质 亦 不 一 样 , 胡 乱 使 用 , 不 仅 会 延 误 病 情 , 更 可 能 因 不 良 副 作 用 而 造 成 危 险 。
用 药 心 得
常 见 药 物 之 副 作 用 可 包 括 恶 心 、 便 秘 、 头 晕 等 。 并 非 每 个 人 都 会 有 同 样 的 副 作 用 , 而 在 服 食 药 物 一 段 时 间 后 , 不 少 副 作 用 亦 会 消 失 ; 如 有 问 题 , 可 请 教 医 生 或 药 剂 师 。
不 同 药 物 或 会 有 相 互 作 用 及 受 饮 食 的 影 响 , 故 此 有 所 禁 忌 , 例 如 镇 静 剂 不 可 与 含 酒 精 之 饮 料 同 服 。 故 此 , 就 诊 时 应 让 医 生 知 道 自 己 正 在 服 用 之 药 物 , 及 注 意 标 签 指 示 , 免 生 危 险 。
一 般 而 言 , 服 药 时 , 要 留 意 以 下 数 点 :
- 要 清 楚 使 用 方 法 ( 例 如 : 口 服 、 含 在 舌 下 、 嚼 碎 后 吞 服 、 吸 入 服 、 肛 塞 、 外 涂 等 ) 。
- 应 详 细 阅 读 药 物 标 签 , 留 意 药 物 的 剂 量 、 服 药 时 间 、 用 途 、 禁 忌 与 副 作 用 等 。 例 如 : 某 些 药 物 服 用 后 令 人 有 睡 意 , 如 果 操 作 机 器 或 驾 驶 , 可 能 会 导 致 危 险 。
- 未 经 医 生 指 示 , 不 要 在 同 一 时 间 服 食 多 种 不 同 药 物 , 包 括 中 药 和 口 服 避 孕 药 , 以 免 引 致 药 物 之 间 的 相 互 作 用。
- 服 药 后 如 果 有 不 良 反 应 , 如 红 疹 、 头 痛 、 腹 痛 等 情 况 , 应 停 止 服 药 及 立 即 征 询 医 生 的 意 见 。
- 怀 孕 和 哺 乳 期 的 妇 女 在 未 经 医 生 指 示 下 不 可 胡 乱 服 药 , 因 某 些 药 物 可 能 会 通 过 胎 盘 或 人 奶 , 对 胚 胎 或 婴 儿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
- 留 意 药 物 的 有 效 期 , 应 该 停 止 使 用 过 期 或 已 变 质 的 药 物 。
- 一 般 药 物 应 该 贮 存 在 阴 凉 干 燥 的 地 方 , 但 有 部 份 药 物 如 胰 岛 素 制 剂 、 抗 生 素 口 服 液 等 , 则 应 依 标 签 指 示 放 在 雪 柜 内 , 但 切 勿 贮 存 在 冰 格 内 , 以 免 影 响 效 能 。 药 物 亦 要 妥 善 贮 存 , 以 免 儿 童 误 服 发 生 意 外 。
- 大 部 分 口 服 药 物 如 药 片 应 以 开 水 整 粒 吞 服 。 除 非 经 医 生 指 示 或 已 咨 询 医 护 专 业 人 员 意 见 , 例 如 药 剂 师 , 否 则 不 应 在 服 用 前 把 药 片 切 割 或 磨 碎 。
药 物 标 签
医 生 处 方 给 市 民 的 药 物 , 其 药 袋 或 药 樽 上 都 会 清 楚 写 明 药 物 名 称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卫 生 署 及 医 院 管 理 局 辖 下 之 诊 所 及 医 院 提 供 的 药 物 , 其 标 签 包 含 之 资 料 包 括 : 药 名 、 服 法 、 剂 量 、 病 人 姓 名 、 配 药 日 期 、 诊 所 或 医 院 名 称 、 特 别 指 示 等 。 目 的 是 让 市 民 认 识 自 己 所 服 药 物 的 资 料 , 以 确 保 妥 善 应 用 , 亦 可 供 其 他 医 护 人 员 , 尤 其 是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 作 参 考 及 联 络 之 用 。 市 民 切 勿 在 一 知 半 解 的 情 况 下 自 行 用 药 , 以 免 危 害 健 康 。
药 物 的 分 类 和 管 制
根 据 本 港 法 例 , 药 物 一 般 按 所 治 疗 病 症 的 严 重 性 , 及 其 可 能 所 产 生 副 作 用 的 轻 重 可 分 为 三 大 类 。 不 同 分 类 的 药 物 , 必 须 在 不 同 的 持 牌 零 售 商 , 按 照 不 同 的 条 件 售 卖 , 大 致 情 况 如 下 :
第 一 大 类 : |
必 须 根 据 医 生 处 方 , 在 获 授 权 毒 药 销 售 商 ( 俗 称 药 房 ) , 由 注 册 药 剂 师 直 接 监 督 下 配 售 。
例 如 : 降 高 血 压 药 、 口 服 降 血 糖 药 及 镇 静 剂 等 。 这 些 「 处 方 药 物 」 均 用 以 治 疗 较 严 重 的 疾 病 。 倘 若 份 量 不 正 确 及 服 法 不 当 , 可 引 致 健 康 严 重 受 损 。 根 据 《 药 剂 业 及 毒 药 条 例 》 , 这 类 药 物 的 销 售 包 装 上 须 标 明 「 Prescription Drug 处 方 药 物 」 。 |
 
|
第 二 大 类 : |
毋 须 医 生 处 方 , 但 必 须 在 药 房 由 注 册 药 剂 师 或 在 其 在 场 监 督 下 方 可 出 售 。 市 民 应 依 照 指 示 服 法 及 份 量 服 用 药 物 , 以 免 影 响 健 康 。
根 据 《 药 剂 业 及 毒 药 条 例 》 , 这 类 药 物 的 销 售 包 装 上 须 标 明 「 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监 督 售 卖 药 物 」 。 |
 
|
第 三 大 类 : |
可 于 药 房 或 列 载 毒 药 销 售 商 ( 俗 称 药 行 ) 出 售 。 这 些 药 物 多 用 于 治 疗 或 纾 缓 较 轻 微 的 病 症 , 其 副 作 用 一 般 较 少 。 例 子 包 括 伤 风 药 、 退 烧 及 止 痛 药 等 。
由 于 不 适 当 使 用 这 些 药 物 一 样 可 以 带 来 不 良 后 果 , 市 民 如 有 疑 问 , 应 先 向 医 生 、 药 剂 师 或 医 护 人 员 查 询 , 不 宜 胡 乱 擅 用 药 物 。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 任 何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而 售 卖 药 物 者 , 可 能 被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可 能 被 判 罚 款 和 监 禁 , 有 关 持 牌 药 商 更 可 能 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市 民 如 有 非 法 售 卖 药 物 的 资 料 , 欢 迎 使 用 卫 生 署 设 立 的 举 报 非 法 售 卖 药 物 的 24 小 时 热 线 ( 电 话 2572 2068 ) 。
药 物 常 识 和 有 关 药 物 法 例
- 市 民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药 物 的 常 识 , 欢 迎 浏 览 本 网 址 「 健 康 专 题 」 和 「 药 物 知 识 」 的 其 他 资 讯 。
- 此 外 , 如 你 获 医 生 处 方 药 物 , 你 须 按 医 生 指 示 使 用 有 关 药 物 , 不 可 随 便 加 减 药 物 的 用 量 。 惟 市 民 有 剩 余 或 过 期 药 物 , 他 们 应 谘 询 为 其 供 应 药 物 的 医 生 或 医 疗 机 构 有 关 这 些 药 物 的 处 置 方 法 , 例 如 退 回 医 院 或 诊 所 作 适 当 销 毁 。
- 你 获 处 方 的 药 物 适 合 你 的 病 情 , 但 可 能 不 适 合 其 他 人 , 即 使 你 认 为 他 们 有 相 同 的 健 康 问 题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这 可 能 对 他 们 有 害 。 此 外 , 你 获 医 生 处 方 的 药 物 不 应 供 应 ( 或 销 售 ) 给 其 他 人 。 如 果 某 人 因 你 给 予 的 药 物 而 受 到 伤 害 , 你 可 能 要 为 该 伤 害 负 责 。
- 香 港 有 关 药 物 的 法 例 , 主 要 有 《 药 剂 业 及 毒 药 条 例 》 、 《 危 险 药 物 条 例 》 、 《 抗 生 素 条 例 》 和 各 条 例 附 属 的 规 例 。 如 果 想 进 一 步 了 解 香 港 药 物 法 例 , 你 可 浏 览 由 律 政 司 管 理 的 “ 电 子 版 香 港 法 例 ” , 网 址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 作 参 考 。
- 市 民 如 想 知 道 有 关 毒 品 的 资 料 , 请 拨 保 安 局 禁 毒 处 的 谘 询 热 线 电 话 2867 2727 或 电 邮 ( sbenq@sb.gov.hk ) 。
卫 生 署 药 物 办 公 室 2024 年 8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