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標籤新要求二○一六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條例)對有關藥物含有毒藥的標籤更改為“Prescription Drug 處方藥物”或“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監督售賣藥物”的條例,將於二○一六年八月五日生效。

根據條例第27條,任何人士不得銷售任何含有毒藥的藥物,除非該盛載的容器已按照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規例)的規定加上適當標籤。根據規例,盛載含有毒藥的藥物容器上須加上適當標籤,清晰地標明規例下附表5就該毒藥所屬種類而指明的中文及英文字句。有關字句不得藉加上任何其他字句或標記,而使其涵義有所改變。有關新標籤的要求概括如下:

(i) 含有規例下附表3所列毒藥的藥物:
-   須加上標籤標明“Prescription Drug 處方藥物”的字句;及

(ii)含有規例下毒藥表的第1部所列毒藥,但不包含附表3所列毒藥的藥物:
-   須加上標籤標明“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監督售賣藥物”的字句

更新後的標籤指引可參閲以下藥物辦公室的網址:
- http://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doc/guidelines_forms/Label_Gl_tc.pdf?v=iyqfjzrnndo33anabc

由二○一六年八月五日起,衞生署將對違反上述新標籤要求的個案採取執法行動。一經定罪,最高罰則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