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皮膚消毒產品的規管

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就加強對含有苯甲烴銨的鹽類、苯乙銨的鹽類、西三溴銨、雙氧水及碘/聚維酮碘液的皮膚消毒產品的規管,將於2022年6月11日生效。

就2019年發生的氯己定皮膚消毒產品細菌污染事故,管理局加強對含有氯己定的皮膚消毒產品的規管,該規管已於2020年7月8日生效。

為保障公眾健康,確保市民安全和正確使用含有氯己定以外的皮膚消毒產品,管理局經審視現行藥劑製品的定義,及參考海外對消毒產品的規管措施後,在現行對含消毒成分的藥劑製品的管制下決定加強對含有苯甲烴銨的鹽類、苯乙銨的鹽類、西三溴銨、雙氧水及碘/聚維酮碘液的皮膚消毒產品的銷售規管。因此「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將產品歸類為“藥劑製品”指引」(下稱:歸類指引),含有上述成分皮膚消毒產品的相關內容已修訂如下:

(a) 除非另有訂明,用於人或動物身上的皮膚消毒產品如無任何聲稱,但含有以下已確認有效的殺菌劑為有效成分:
- 苯甲烴銨的鹽類 Benzalkonium salts
- 苯乙銨的鹽類 Benzethonium salts
- 西三溴銨 Cetrimide
- 雙氧水 Hydrogen peroxide
- 碘 /聚維酮碘液 Iodine / Povidone iodine

不論濃度,均被歸類為藥劑製品。


(b) 一般清潔衛生用品或化粧品如含有殺菌劑作為防腐劑或用作一般清潔或衞生用途(例如洗手液,沐浴露,清潔劑和洗髮水)一般均不被視為藥劑製品。

自2022年6月11日起,含有苯甲烴銨的鹽類、苯乙銨的鹽類、西三溴銨、雙氧水及碘/聚維酮碘液的皮膚消毒產品凡符合藥劑製品的定義,必須獲得管理局註冊,才可在本港巿場合法售賣。根據《條例》(第138章),銷售及管有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罪行最高可判處罰款港幣$100,000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