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註冊藥劑製品證明書持有人

含維生素及氨基葡萄糖產品的新監管措施

於2015年12月4日,藥劑業及毒藥(藥劑製品及物質註冊:臨牀試驗及藥物測試證明書)委員會(簡稱委員會)考慮美國、歐盟、英國、澳洲、加拿大、新加坡和台灣等地區對含維生素 (Vitamin) 及氨基葡萄糖 (Glucosamine) 產品的管制,及有關維生素及氨基葡萄糖的特性和效用的科學文獻資料。經審慎討論後,委員會決定以下有關含維生素和氨基葡萄糖產品的新監管措施,並即時生效:

  A. 除以下情況外,維生素類產品將不屬藥劑製品 -
i. 產品屬注射用途;
ii. 產品標示有治療或預防疾病的醫療用途;或
iii. 產品屬以下類別:
a. 含維生素A而每日劑量不低於10,000 IU的藥劑製品;
b. 含維生素B3(烟酸)而每日劑量超過200毫克的藥劑製品;
c. 含維生素D而每日劑量超過1,000 IU的藥劑製品;
d. 含阿法骨化醇的藥劑製品;
e. 含骨化三醇的藥劑製品;及
f. 含維生素K的口服劑型藥劑製品(注意:含維生素K1或K2而每日劑量相等或少於120微克除外)。
  B. 除以下情況外,氨基葡萄糖類產品將不屬藥劑製品 -
i. 產品屬注射用途;或
ii. 產品標示有治療或預防疾病的醫療用途。

鑑於上述情況,請審查貴公司的含維生素或氨基葡萄糖的註冊產品。如產品不屬藥劑製品,請刪除標籤上的註冊號碼,並退回有關註冊證明書供藥物辦公室註銷。此外,亦請遵守適用於相關產品的其他法例要求。

如產品仍屬藥劑製品,於2017年1月1日開始,相關產品的註冊續期申請將需要遵守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有關良好生產規範的標準。

請瀏覽以下藥物辦公室網站:

有關含維生素及氨基葡萄糖產品的新監管措施 的致藥劑業界的信 -

有關將產品歸類為「藥劑製品」的指引[更新版]-

完 / 2016年01月05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