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 至 主 要 內 容
Print Page

外 遊 購 買 藥 物 的 注 意 事 項

 
外遊購買藥物的注意事項

香港人外遊次數日益增多和更頻密,而且越來越多人在外地購買藥劑製品或藥物,原因是價格比較便宜或他們認為那些產品對健康有裨益。然而,很多人未必留意到藥物應在醫生的建議下選擇和使用。此外,藥劑製品的進口和銷售在香港受到相關的法例規管,有些人不知道自己可能已觸犯法例。

供自用的藥劑製品
藥劑製品的進口受《進出口條例》(第60章)規管,凡進口此等物品都必須附有由工業貿易署署長授權衞生署所簽發的許可證。不過,如果是由進入香港境內的個人在其隨身行李之內攜帶合理數量的藥劑製品入境,而該等藥劑製品亦只是供其自用的話,則可獲豁免領取許可證。

然而,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經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的產品,可能有潛在風險,因為這些產品的安全、素質和效能沒有保證。因此,我們建議市民在外遊時,不應在外地購買來源可疑的藥劑製品。

供在香港銷售的藥劑製品
在香港,藥劑製品必須經過註冊才可銷售,當中包括在互聯網上銷售的藥劑製品。銷售任何未經註冊的藥物會觸犯法例,並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的第六級罰款(港幣100,000)及監禁2年。

此外,藥劑製品即使已經註冊,其銷售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監管。如你在沒有適當的牌照或授權下銷售相關藥劑製品,你可能會觸犯相關法例。

“藥劑製品”或“藥物”的定義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藥劑製品」或「藥物」的定義
(a)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物質或物質組合 —
(i) 對該物質或物質組合的表述或其狀況顯示,該物質或物質組合具有的特性,使其可用於治療或預防人類或動物的疾病;或
(ii) 可應用或施用於人類或動物,以期 —
(A) 透過藥理、免疫或新陳代謝作用,恢復、矯正或改變生理機能;或
(B) 作出醫學診斷 ; 及
(b)包括先進療法製品
一般來說,如產品的成分組合含有藥物物質和以藥劑劑型的形式(例如片劑、膠囊等)出現,該產品可能會被歸類為藥劑製品。藥物物質的例子包括阿士匹靈、對乙醯氨基酚和番瀉苷。請參考“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將產品歸類為「藥劑製品」指南”,以查閱更多有關“藥物物質”的例子。
http://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doc/guidelines_forms/Guide_on_PRClass.pdf

2021年8月3日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