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 當 使 用 藥 物
藥 物 可 以 治 療 疾 病 和 減 輕 症 狀 , 但 亦 可 能 引 起 不 良 的 副 作 用 ; 不 適 當 的 使 用 藥 物 可 引 致 健 康 受 損 。 所 以 市 民 必 須 認 識 藥 物 的 用 途 , 及 依 從 醫 生 或 藥 劑 師 的 指 示 服 藥 。
病 人 應 該 按 時 服 用 醫 生 處 方 的 藥 物 , 不 可 隨 便 加 減 服 藥 的 次 數 或 藥 物 的 份 量 。 因 過 量 可 能 會 引 致 中 毒 , 甚 至 死 亡 ; 而 藥 量 不 夠 則 不 能 治 療 病 情 。 市 民 應 按 時 覆 診 , 清 楚 地 告 訴 醫 生 你 對 藥 物 的 反 應 , 由 醫 生 按 病 情 需 要 , 去 加 減 藥 量 , 或 更 換 一 種 更 適 合 的 藥 物 。
切 勿 將 醫 生 處 方 給 自 己 的 藥 物 推 薦 予 他 人 使 用 , 因 為 病 徵 相 似 並 不 代 表 是 同 一 種 病 , 每 一 個 人 的 體 質 亦 不 一 樣 , 胡 亂 使 用 , 不 僅 會 延 誤 病 情 , 更 可 能 因 不 良 副 作 用 而 造 成 危 險 。
用 藥 心 得
常 見 藥 物 之 副 作 用 可 包 括 噁 心 、 便 秘 、 頭 暈 等 。 並 非 每 個 人 都 會 有 同 樣 的 副 作 用 , 而 在 服 食 藥 物 一 段 時 間 後 , 不 少 副 作 用 亦 會 消 失 ; 如 有 問 題 , 可 請 教 醫 生 或 藥 劑 師 。
不 同 藥 物 或 會 有 相 互 作 用 及 受 飲 食 的 影 響 , 故 此 有 所 禁 忌 , 例 如 鎮 靜 劑 不 可 與 含 酒 精 之 飲 料 同 服 。 故 此 , 就 診 時 應 讓 醫 生 知 道 自 己 正 在 服 用 之 藥 物 , 及 注 意 標 籤 指 示 , 免 生 危 險 。
一 般 而 言 , 服 藥 時 , 要 留 意 以 下 數 點 :
- 要 清 楚 使 用 方 法 ( 例 如 : 口 服 、 含 在 舌 下 、 嚼 碎 後 吞 服 、 吸 入 服 、 肛 塞 、 外 塗 等 ) 。
- 應 詳 細 閱 讀 藥 物 標 籤 , 留 意 藥 物 的 劑 量 、 服 藥 時 間 、 用 途 、 禁 忌 與 副 作 用 等 。 例 如 : 某 些 藥 物 服 用 後 令 人 有 睡 意 , 如 果 操 作 機 器 或 駕 駛 , 可 能 會 導 致 危 險 。
- 未 經 醫 生 指 示 , 不 要 在 同 一 時 間 服 食 多 種 不 同 藥 物 , 包 括 中 藥 和 口 服 避 孕 藥 , 以 免 引 致 藥 物 之 間 的 相 互 作 用。
- 服 藥 後 如 果 有 不 良 反 應 , 如 紅 疹 、 頭 痛 、 腹 痛 等 情 況 , 應 停 止 服 藥 及 立 即 徵 詢 醫 生 的 意 見 。
- 懷 孕 和 哺 乳 期 的 婦 女 在 未 經 醫 生 指 示 下 不 可 胡 亂 服 藥 , 因 某 些 藥 物 可 能 會 通 過 胎 盤 或 人 奶 , 對 胚 胎 或 嬰 兒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
- 留 意 藥 物 的 有 效 期 , 應 該 停 止 使 用 過 期 或 已 變 質 的 藥 物 。
- 一 般 藥 物 應 該 貯 存 在 陰 涼 乾 燥 的 地 方 , 但 有 部 份 藥 物 如 胰 島 素 製 劑 、 抗 生 素 口 服 液 等 , 則 應 依 標 籤 指 示 放 在 雪 柜 內 , 但 切 勿 貯 存 在 冰 格 內 , 以 免 影 響 效 能 。 藥 物 亦 要 妥 善 貯 存 , 以 免 兒 童 誤 服 發 生 意 外 。
- 大 部 分 口 服 藥 物 如 藥 片 應 以 開 水 整 粒 吞 服 。 除 非 經 醫 生 指 示 或 已 咨 詢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意 見 , 例 如 藥 劑 師 , 否 則 不 應 在 服 用 前 把 藥 片 切 割 或 磨 碎 。
藥 物 標 籤
醫 生 處 方 給 市 民 的 藥 物 , 其 藥 袋 或 藥 樽 上 都 會 清 楚 寫 明 藥 物 名 稱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衞 生 署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之 診 所 及 醫 院 提 供 的 藥 物 , 其 標 籤 包 含 之 資 料 包 括 : 藥 名 、 服 法 、 劑 量 、 病 人 姓 名 、 配 藥 日 期 、 診 所 或 醫 院 名 稱 、 特 別 指 示 等 。 目 的 是 讓 市 民 認 識 自 己 所 服 藥 物 的 資 料 , 以 確 保 妥 善 應 用 , 亦 可 供 其 他 醫 護 人 員 , 尤 其 是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 作 參 考 及 聯 絡 之 用 。 市 民 切 勿 在 一 知 半 解 的 情 況 下 自 行 用 藥 , 以 免 危 害 健 康 。
藥 物 的 分 類 和 管 制
根 據 本 港 法 例 , 藥 物 一 般 按 所 治 療 病 症 的 嚴 重 性 , 及 其 可 能 所 產 生 副 作 用 的 輕 重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 不 同 分 類 的 藥 物 , 必 須 在 不 同 的 持 牌 零 售 商 , 按 照 不 同 的 條 件 售 賣 , 大 致 情 況 如 下 :
第 一 大 類 : |
必 須 根 據 醫 生 處 方 , 在 獲 授 權 毒 藥 銷 售 商 ( 俗 稱 藥 房 ) , 由 註 冊 藥 劑 師 直 接 監 督 下 配 售 。
例 如 : 降 高 血 壓 藥 、 口 服 降 血 糖 藥 及 鎮 靜 劑 等 。 這 些 「 處 方 藥 物 」 均 用 以 治 療 較 嚴 重 的 疾 病 。 倘 若 份 量 不 正 確 及 服 法 不 當 , 可 引 致 健 康 嚴 重 受 損 。 根 據 《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 , 這 類 藥 物 的 銷 售 包 裝 上 須 標 明 「 Prescription Drug 處 方 藥 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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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大 類 : |
毋 須 醫 生 處 方 , 但 必 須 在 藥 房 由 註 冊 藥 劑 師 或 在 其 在 場 監 督 下 方 可 出 售 。 市 民 應 依 照 指 示 服 法 及 份 量 服 用 藥 物 , 以 免 影 響 健 康 。
根 據 《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 , 這 類 藥 物 的 銷 售 包 裝 上 須 標 明 「 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監 督 售 賣 藥 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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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大 類 : |
可 於 藥 房 或 列 載 毒 藥 銷 售 商 ( 俗 稱 藥 行 ) 出 售 。 這 些 藥 物 多 用 於 治 療 或 紓 緩 較 輕 微 的 病 症 , 其 副 作 用 一 般 較 少 。 例 子 包 括 傷 風 藥 、 退 燒 及 止 痛 藥 等 。
由 於 不 適 當 使 用 這 些 藥 物 一 樣 可 以 帶 來 不 良 後 果 , 市 民 如 有 疑 問 , 應 先 向 醫 生 、 藥 劑 師 或 醫 護 人 員 查 詢 , 不 宜 胡 亂 擅 用 藥 物 。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任 何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售 賣 藥 物 者 , 可 能 被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 可 能 被 判 罰 款 和 監 禁 , 有 關 持 牌 藥 商 更 可 能 會 受 到 紀 律 處 分 。 市 民 如 有 非 法 售 賣 藥 物 的 資 料 , 歡 迎 使 用 衞 生 署 設 立 的 舉 報 非 法 售 賣 藥 物 的 24 小 時 熱 線 ( 電 話 2572 2068 ) 。
藥 物 常 識 和 有 關 藥 物 法 例
- 市 民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藥 物 的 常 識 , 歡 迎 瀏 覽 本 網 址 「 健 康 專 題 」 和 「 藥 物 知 識 」 的 其 他 資 訊 。
- 此 外 , 如 你 獲 醫 生 處 方 藥 物 , 你 須 按 醫 生 指 示 使 用 有 關 藥 物 , 不 可 隨 便 加 減 藥 物 的 用 量 。 惟 市 民 有 剩 餘 或 過 期 藥 物 , 他 們 應 諮 詢 為 其 供 應 藥 物 的 醫 生 或 醫 療 機 構 有 關 這 些 藥 物 的 處 置 方 法 , 例 如 退 回 醫 院 或 診 所 作 適 當 銷 毀 。
- 你 獲 處 方 的 藥 物 適 合 你 的 病 情 , 但 可 能 不 適 合 其 他 人 , 即 使 你 認 為 他 們 有 相 同 的 健 康 問 題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這 可 能 對 他 們 有 害 。 此 外 , 你 獲 醫 生 處 方 的 藥 物 不 應 供 應 ( 或 銷 售 ) 給 其 他 人 。 如 果 某 人 因 你 給 予 的 藥 物 而 受 到 傷 害 , 你 可 能 要 為 該 傷 害 負 責 。
- 香 港 有 關 藥 物 的 法 例 , 主 要 有 《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 、 《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 《 抗 生 素 條 例 》 和 各 條 例 附 屬 的 規 例 。 如 果 想 進 一 步 瞭 解 香 港 藥 物 法 例 , 你 可 瀏 覽 由 律 政 司 管 理 的 “ 電 子 版 香 港 法 例 ” , 網 址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 作 參 考 。
- 市 民 如 想 知 道 有 關 毒 品 的 資 料 , 請 撥 保 安 局 禁 毒 處 的 諮 詢 熱 線 電 話 2867 2727 或 電 郵 ( sbenq@sb.gov.hk ) 。
衞 生 署 藥 物 辦 公 室 202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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