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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藥物的基本知識

藥物註冊的法律框架

在香港,衞生署負責監管在香港銷售的所有藥物的安全、成效和素質。藥物可分為中藥和非中藥(或西藥),它們分別受《中醫藥條例》(第549章)和《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所管制。

中藥材和中成藥均是由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作規管。欲知更多資料,請瀏覽www.cmro.gov.hk。

根據香港法例, 「藥劑製品」(藥物)必須向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註冊,才可以在香港銷售、要約出售或分發,或為銷售、分發或其他用途而管有。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藥劑製品」—

(a)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物質或物質組合 —
      (i) 對該物質或物質組合的表述或其狀況顯示,該物質或物質組合具有的特性,使其可用於治療或預防人類或動物的疾病;或
      (ii) 可應用或施用於人類或動物,以期 —
            (A) 透過藥理、免疫或新陳代謝作用,恢復、矯正或改變生理機能;或
            (B) 作出醫學診斷 ; 及

(b) 包括先進療法製品

負責遞交新藥註冊申請的人士(申請人)包括:

(a) 如果藥劑製品在香港製造,申請人是該藥劑製品的持牌製造商;或與有關持牌製造商訂立合約的持牌批發商。

(b) 如果藥劑製品在香港以外地方製造,申請人則是入口該藥劑製品的持牌批發商,或該藥劑製品的海外製造商在香港的分行、附屬公司、代表、代理商或分銷商。

管理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成立以執行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規定的職能,如處理藥劑製品的註冊和分類事宜。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為管理局及其執行委員會提供專業和行政支援。

藥物註冊的要求

藥劑製品必須符合安全、成效和素質方面的標準,才能按照《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的規定獲得註冊。有關要求旨在保障市面上出售給公眾的藥物是安全、有效和具素質。因此,申請人在申請註冊時須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產品的描述及成分、產品規格、相關化驗報告、製造商牌照及證明產品安全和成效的臨床和科學文件等,以供管理局審批。

如何識别註冊藥物

(I) 註冊編號

管理局會給予註冊藥物一個格式為HK-XXXXX的註冊編號,該編號必須在藥物標籤上標示。市民可以檢查標籤上是否印有註冊編號,從而識别藥物是否已經註冊。

(II) 標籤資料

除了註冊編號,註冊藥物的標籤上須註明以下一般資料 :

  1. 產品名稱;
  2. 每種有效成分的名稱和分量 ;
  3. 製造商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4. 生產批號;
  5. 有效限期;
  6. 產品包裝大小及數量單位;
  7. 貯存條件 (包括特別貯存條件,如適用);
  8. 如屬自由銷售的藥物 (即毋須按照醫生處方及/或毋須在註冊藥劑師指導及監督下銷售的藥物),它的使用方法、服用劑量及次數)。

市民可以使用「香港註冊藥劑製品搜尋(只提供英文版本)」網站
(www.drugoffice.gov.hk/eps/do/en/consumer/search_drug_database2.html)内的進階搜索功能,以有效成分、產品/藥物名稱、註冊編號等資料查核個別藥物是否在香港註冊。

投訴

如你對註册或沒有註册的藥物有任何投訴,請致電2572 2068 或電郵至pharmgeneral@dh.gov.hk。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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