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類別 |
例子 |
注意事項 |
1. |
止痛退燒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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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乙醯氨基酚(撲熱息痛)、布洛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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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在醫生指示下,否則不建議十六歲以下的兒童服用阿士匹靈。 |
2. |
通鼻塞藥 |
口服:偽麻黃鹼*、麻黃鹼*和去氧腎上腺素
局部:羥甲唑啉或賽洛唑啉滴鼻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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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鼻塞藥不應使用超過七天,因為可能會引起反彈性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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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滴鼻劑 |
生理鹽水(氯化鈉0.9%)滴鼻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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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哺孩子前施用滴鼻劑可以緩解由鼻塞引起的餵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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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咳嗽藥物 |
乾咳的治療(即沒有帶痰的咳嗽):
鎮咳劑^
可待因#*和右甲嗎喃*
痰咳的治療(即帶痰的咳嗽):
(i) 袪痰劑
銨鹽、愈創甘油醚、枸櫞酸鈉。
(ii) 化痰劑
溴己新、氨溴索、乙醯半胱氨酸和羧甲司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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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歲以下的兒童忌食可待因#。 十二至十八歲已有其他風險因素或可增加對可待因#抑制呼吸作用的敏感度的青少年,除非服用可待因#的效益大於風險,否則應避免使用。風險因素包括與肺換氣不足有關的情況,例如進行手術後、阻塞性睡眠窒息症、肥胖、嚴重肺部疾病、神經肌肉疾病,及同時使用會引致抑制呼吸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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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抗組織胺藥物 |
苯海拉明*或異丙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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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抗組織胺會減少支氣管分泌從而增加黏液的粘性,導致痰難以被移除,固不應用於治療痰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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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6日起,藥房在供應含有可待因的非處方藥物時,須按法例要求記錄購買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其身份證號碼。
^ 由於含「嗎啉乙基嗎啡」的藥劑製品的效益不再超過其風險,因此自2024年1月1日起,含該成分的藥劑製品已被禁止在香港使用。
* 除了僅含對乙醯氨基酚成分並以品牌產品或非專利名稱產品作櫃檯銷售的非處方藥品外,傷風咳藥可能含有屬於第1部毒藥的成分。這些藥物須標明「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監督售賣藥物」,並只可在有註冊藥劑師在場及監督下在藥房銷售。如有疑問,請向你的藥劑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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