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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气 体 的 规 管 : 概 述

 

2024年6月,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通过将医疗气体按第138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下称《条例》)规管为药剂制品,而含一氧化二氮(笑气)和一氧化氮的医疗气体会按处方药物规管。上述规管将于2026年6月14日生效。

规管医疗气体的适用范围包括以气瓶盛载并符合「药剂制品」定义的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包括氧气、氮气、一氧化二氮、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氦气、医疗空气和上述气体的混合物等医疗气体, 但不包括以下气体:

  1. 并非透过药理、免疫或新陈代谢作用应用于人类或动物的气体;
  2. 在医疗机构内就地生产的气体,即在医院或日间医疗中心制造、混合和处理,供机构内病人使用的气体;
  3. 贮存于缸车或容器(例如:真空隔热绝缘液体气缸)的大量液化气体(注∶制造和供应此类气体须遵从管理局发布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指引的规定。请参阅管理局网站(www.ppbhk.org.hk)浏览现行版本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引);
  4. 使用时方连接到气体容器的设备(例如:压力调节器及管道系统);
  5. 指明用于非医疗用途的气体,例如实验室所用的气体(如用于校正的气体)、供消防员配戴烟帽时使用的氧气混合物,以及潜水员正常下潜和上升时使用的氧气混合物等;
  6. 由制氧机或氧气浓缩机制造并于病人床边使用的氧气;以及
  7. 用于测量肺部气体交换以评估肺功能的气体。

当新规管措施正式生效后,符合药剂制品的医疗气体必须先向管理局注册,方可在本港巿场合法售卖或供应。此外,药剂制品的经营商必须先取得管理局发出的相关牌照,方可制造及批发(包括进出口)药剂制品,以及零售含毒药的药剂制品。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药剂制品注册及经营牌照事宜,请参阅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guidelines_forms/useful_guidelines_forms.html)。

医疗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同时受香港其他法例规管。《条例》对医疗气体的规管,并不豁免业界人士遵守其他法定规例。业界人士应遵守有关条例的所有相关法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第56章)
  2.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
  3. 《消防条例》(第95章)
  4. 《危险品条例》(第295章)
  5. 《电力条例》(第406章)
  6.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


药物办公室
卫生署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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