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气 体 的 规 管 : 概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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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通过将医疗气体按第138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下称《条例》)规管为药剂制品,而含一氧化二氮(笑气)和一氧化氮的医疗气体会按处方药物规管。上述规管将于2026年6月14日生效。 规管医疗气体的适用范围包括以气瓶盛载并符合「药剂制品」定义的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包括氧气、氮气、一氧化二氮、一氧化氮、二氧化碳、氦气、医疗空气和上述气体的混合物等医疗气体, 但不包括以下气体:
当新规管措施正式生效后,符合药剂制品的医疗气体必须先向管理局注册,方可在本港巿场合法售卖或供应。此外,药剂制品的经营商必须先取得管理局发出的相关牌照,方可制造及批发(包括进出口)药剂制品,以及零售含毒药的药剂制品。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药剂制品注册及经营牌照事宜,请参阅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https://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guidelines_forms/useful_guidelines_forms.html)。 医疗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同时受香港其他法例规管。《条例》对医疗气体的规管,并不豁免业界人士遵守其他法定规例。业界人士应遵守有关条例的所有相关法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药物办公室 卫生署 2025年12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