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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药 物 常 识

适 当 使 用 药 物

药 物 可 以 治 疗 疾 病 和 减 轻 症 状 , 但 亦 可 能 有 不 良 的 副 作 用 ; 不 适 当 的 使 用 药 物 可 引 致 健 康 严 重 受 损 。 所 以 , 市 民 必 须 认 识 药 物 的 效 用 , 及 依 从 医 生 吩 咐 或 药 剂 师 的 指 示 服 药 。

病 人 应 该 按 时 服 用 医 生 处 方 的 药 物 , 不 可 随 便 加 减 服 药 的 次 数 或 药 物 的 份 量 。 因 过 量 可 能 会 引 致 中 毒 , 甚 至 死 亡 ; 而 药 量 不 够 则 不 能 治 疗 病 情 。 市 民 应 按 时 覆 诊 , 清 楚 地 告 诉 医 生 你 对 药 物 的 反 应 , 由 医 生 按 病 情 需 要 , 去 加 减 药 量 , 或 更 换 一 种 更 适 合 的 药 物 。 切 勿 将 医 生 处 方 给 自 己 的 药 物 介 绍 予 他 人 使 用 , 因 为 病 征 相 似 并 不 代 表 是 同 一 种 病 , 每 一 个 人 的 体 质 亦 不 一 定 一 样 , 胡 乱 使 用 , 不 仅 会 延 误 病 情 , 更 可 能 因 不 良 副 作 用 而 造 成 危 险 。


用 药 心 得

常 见 药 物 之 副 作 用 , 包 括 恶 心 、 便 秘 、 头 晕 等 。 并 非 每 个 人 都 会 有 同 样 的 副 作 用 , 在 服 食 药 物 一 段 时 间 后 , 不 少 副 作 用 亦 会 消 失 ; 如 有 问 题 , 可 请 教 医 生 、 药 剂 师 或 配 药 员 。
不 同 药 物 或 会 互 相 干 扰 及 受 饮 食 的 影 响 , 故 此 有 所 禁 忌 , 例 如 镇 静 剂 不 可 与 含 酒 精 之 饮 料 同 服 。 故 此 , 就 诊 时 应 让 医 生 知 道 自 己 正 在 服 用 之 药 物 , 及 注 意 标 签 指 示 , 免 生 危 险 。

一 般 而 言 , 服 药 时 , 要 留 意 以 下 数 点 :

  1. 要 清 楚 使 用 方 法 ( 例 如 : 口 服 、 含 在 舌 下 、 嚼 碎 后 吞 服 、 吸 入 服 、 外 涂 、 肛 塞 等 ) 。

  2. 应 详 细 阅 读 药 物 标 签 , 留 意 药 物 的 剂 量 、 服 药 时 间 、 功 效 、 禁 忌 与 副 作 用 等 。 例 如 : 某 些 药 物 服 用 后 令 人 有 睡 意 , 如 果 操 作 机 器 或 驾 驶 , 可 能 会 导 致 危 险 。

  3. 未 经 医 生 指 示 , 不 要 在 同 一 时 间 服 食 多 种 不 同 药 物 , 以 免 引 致 药 物 互 相 干 扰 , 包 括 中 药 和 口 服 避 孕 药 。

  4. 服 药 后 如 果 有 不 良 反 应 , 如 红 疹 、 头 痛 、 腹 痛 等 情 况 , 应 停 止 服 药 及 立 即 去 看 医 生 。

  5. 怀 孕 和 哺 乳 期 的 妇 女 在 未 经 医 生 指 示 下 不 可 胡 乱 服 药 , 因 某 些 药 物 可 能 会 通 过 胎 盘 或 人 奶 , 对 胚 胎 或 婴 儿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

  6. 留 意 药 物 的 有 效 期 , 过 期 或 已 变 质 的 药 物 应 该 弃 掉 。

  7. 一 般 药 物 应 该 贮 存 在 阴 凉 干 燥 的 地 方 , 但 有 部 份 药 物 如 胰 岛 素 制 剂 、 抗 生 素 口 服 液 等 , 则 应 依 标 签 指 示 放 在 雪 柜 内 , 但 切 勿 贮 存 在 冰 格 内 , 以 免 影 响 功 效 。 药 物 亦 要 妥 善 贮 存 , 以 免 儿 童 误 服 发 生 意 外 。

  8. 大 部 分 口 服 药 物 如 药 片 应 以 开 水 整 粒 吞 服 。 除 非 经 医 生 指 示 或 已 咨 询 医 护 专 业 人 员 例 如 药 剂 师 , 否 则 不 应 在 服 用 前 把 药 片 切 割 或 磨 碎 。


药 物 标 签

由 1995 年 1 月 1 日 起 , 医 生 处 方 给 市 民 的 药 物 、 药 袋 或 药 樽 上 都 会 清 楚 写 明 药 物 名 称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卫 生 署 及 医 院 管 理 局 属 下 之 诊 所 及 医 院 药 房 , 大 部 份 已 实 施 电 脑 化 ; 药 物 标 签 提 供 之 资 料 包 括 : 药 名 、 服 法 、 剂 量 、 病 人 姓 名 、 配 药 日 期 、 诊 所 或 医 院 名 称 、 特 别 指 示 等 。 目 的 是 让 市 民 认 识 自 己 所 服 药 物 的 资 料 , 以 确 保 妥 善 应 用 , 亦 可 供 其 他 医 护 人 员 , 尢 其 是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 作 参 考 及 联 络 之 用 。 市 民 切 勿 在 一 知 半 解 的 情 况 下 , 擅 自 自 行 配 药 服 用 , 以 免 危 害 健 康 。


药 物 的 分 类 和 管 制

根 据 本 港 法 例 , 药 物 按 所 治 疗 病 症 的 严 重 性 , 及 其 所 产 生 副 作 用 的 轻 重 可 分 为 三 大 类 。 不 同 分 类 的 药 物 , 必 须 在 不 同 的 注 册 零 售 商 , 按 照 不 同 的 情 况 售 卖 , 大 致 情 况 如 下 :

第 一 大 类 : 必 须 根 据 医 生 处 方 , 在 注 册 药 房 由 注 册 药 剂 师 直 接 监 督 下 配 售 。
例 如 : 降 高 血 压 药 、 口 服 降 血 糖 药 及 镇 静 剂 等 。 这 些 「 处 方 药 物 」 均 用 以 治 疗 较 严 重 的 疾 病 。 倘 若 份 量 不 正 确 及 服 法 不 当 , 可 引 致 健 康 严 重 受 损 。 根 据 《 药 剂 业 及 毒 药 条 例 》 , 第 一 大 类 药 物 的 销 售 包 装 上 须 标 明 「Prescription Drug 处 方 药 物」 。 驻 有 注 册 药 剂 师 的 药 房 、 店 铺 会 展 示 白 底 红 字 的 「 Rx 」 标 志 , 以 供 辨 认 。
 
第 二 大 类 : 毋 须 医 生 处 方 , 但 必 须 在 注 册 药 房 由 注 册 药 剂 师 指 导 监 督 下 方 可 出 售 。 市 民 应 依 照 指 示 服 法 及 份 量 服 用 药 物 , 以 免 影 响 健 康 。 根 据 《 药 剂 业 及 毒 药 条 例 》 , 第 二 大 类 药 物 的 销 售 包 装 上 须 标 明 「Drug under Supervised Sales 监 督 售 卖 药 物」。
 
第 三 大 类 : 可 于 药 房 或 无 药 剂 师 的 药 行 出 售 。 这 些 药 物 多 用 于 治 疗 或 减 轻 一 般 较 轻 微 的 病 症 , 其 副 作 用 亦 较 少 。 例 如 : 伤 风 药 、 退 烧 及 止 痛 药 等 。 由 于 不 适 当 使 用 这 些 药 物 一 样 可 以 带 来 不 良 后 果 , 所 以 市 民 如 有 疑 问 , 应 先 请 教 医 生 , 不 宜 胡 乱 擅 用 药 物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 任 何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而 售 卖 药 物 者 , 都 可 能 被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可 能 被 判 罚 款 和 入 狱 , 有 关 人 士 更 可 能 会 受 到 专 业 纪 律 处 分 。 市 民 如 有 非 法 售 卖 药 物 的 资 料 , 欢 迎 使 用 卫 生 署 设 立 的 举 报 非 法 售 卖 药 物 的 二 十 四 小 时 电 话 热 线 , 电 话 号 码 是 25722068 。


药 物 常 识 和 有 关 药 物 法 例

  1. 市 民 如 果 想 知 道 更 多 药 物 的 常 识 , 欢 迎 使 用 本 网 址 的 其 他 「 健 康 专 题 」 和 「 药 物 常 识 」 项 目 。

  2. 香 港 有 关 药 物 的 法 例 , 主 要 有 「 药 剂 及 毒 药 条 例 」 , 「 危 险 药 物 条 例 」 和 各 条 例 属 下 的 规 例 。 如 果 想 更 深 入 了 解 香 港 药 物 法 例 , 可 以 到 香 港 政 府 刊 物 销 售 处 购 买 有 关 法 例 书 籍 作 参 考 。

  3. 市 民 如 想 知 道 有 关 违 禁 毒 品 的 常 识 , 请 拨 禁 毒 处 的 谘 询 热 线 电 话 23668822 。


卫 生 署 药 物 办 公 室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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