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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游 购 买 药 物 的 注 意 事 项

 
外游购买药物的注意事项

香港人外游次数日益增多和更频密,而且越来越多人在外地购买药剂制品或药物,原因是价格比较便宜或他们认为那些产品对健康有裨益。然而,很多人未必留意到药物应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和使用。此外,药剂制品的进口和销售在香港受到相关的法例规管,有些人不知道自己可能已触犯法例。

供自用的药剂制品
药剂制品的进口受《进出口条例》(第60章)规管,凡进口此等物品都必须附有由工业贸易署署长授权卫生署所签发的许可证。不过,如果是由进入香港境内的个人在其随身行李之内携带合理数量的药剂制品入境,而该等药剂制品亦只是供其自用的话,则可获豁免领取许可证。

然而,没有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经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的产品,可能有潜在风险,因为这些产品的安全、素质和效能没有保证。因此,我们建议市民在外游时,不应在外地购买来源可疑的药剂制品。

供在香港销售的药剂制品
在香港,药剂制品必须经过注册才可销售,当中包括在互联网上销售的药剂制品。销售任何未经注册的药物会触犯法例,并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的第六级罚款(港币100,000)及监禁2年。

此外,药剂制品即使已经注册,其销售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如你在没有适当的牌照或授权下销售相关药剂制品,你可能会触犯相关法例。

“药剂制品”或“药物”的定义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药剂制品」或「药物」的定义
(a)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物质或物质组合 —
(i) 对该物质或物质组合的表述或其状况显示,该物质或物质组合具有的特性,使其可用于治疗或预防人类或动物的疾病;或
(ii) 可应用或施用于人类或动物,以期 —
(A) 透过药理、免疫或新陈代谢作用,恢复、矫正或改变生理机能;或
(B) 作出医学诊断 ; 及
(b)包括先进疗法制品
一般来说,如产品的成分组合含有药物物质和以药剂剂型的形式(例如片剂、胶囊等)出现,该产品可能会被归类为药剂制品。药物物质的例子包括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和番泻苷。请参考“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将产品归类为「药剂制品」指南”,以查阅更多有关“药物物质”的例子。
http://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doc/guidelines_forms/Guide_on_PRClass.pdf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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